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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扫条码录入处罚及清退规则

来源:微信扫条码录入发布时间:2017-01-21

在使用扫一扫开展运营过程中请避免以下不良运营行为:

(一) 发布与提供的类目不相符的商品信息或服务,如:提供的是食品经营资质,但上传的商品信息超过食品范畴;

(二) 发布与实际不符合的推广信息,如:宣传参与活动即可100%有奖,实际是需要用户完成某些指定有条件的任务后方可获得;

(三) 虚假描述商品信息,扫一扫用户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详尽、客观、准确的商品描述,不得有隐瞒商品瑕疵、功能缺陷或夸大商品功效等可能误导消费者判断的行为;

(四) 出售假冒伪劣商品;

(五) 发布的信息、出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,如:发布侵犯他人商标权、专利权、版权的文字或图片,出售侵犯他人的商标权、专利权和版权的商品等;

(六) 篡改、违规使用微信扫一扫技术接口的行为;

(七) 违背交易承诺。扫一扫用户需严格履行与消费者约定,按照承诺的标准及质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;

(八) 进行虚假交易。不得通过不合法、不正当或不符合相关规则的方式虚构交易,提高交易信用,获取虚假评价内容;

如扫一扫用户发生以上不良运营行为,一经核实。微信有权收回扫一扫用户已获得的扫一扫功能权限,将视情节严重进行限制使用扫一扫服务功能、删除不实信息、终止使用扫一扫功能的合约等措施。

详细运营规则点击阅读《扫一扫功能使用规则》